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补偿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商铺租赁关系中,违约补偿的定义至关重要。合同约定优先。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双方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补偿的方式和金额。比如,合同可能规定若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个金额可能是几个月的租金,或者是按照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
当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补偿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例如出租方因承租方提前退租而闲置商铺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方因出租方未能按时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商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临时租赁其他场地的费用等。
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出租方而言,可能是原本可以通过继续出租该商铺获得的预期收益;对于承租方来说,可能是因为商铺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的经营利润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确定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所以,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来减少损失。例如,出租方在承租方提前退租后,应积极寻找新的承租方,以降低租金损失。
在确定违约补偿时,还需要考虑公平原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违约的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来做出合理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