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弥补实际遭受的损失。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旨在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违约给乙造成了 8 万元的损失。此时,乙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使其与实际损失相当。
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通常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财务报表、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确定增加的违约金数额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般来说,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增加违约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