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针对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设定的基本审查起诉时间。例如,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的盗窃案件等,检察院通常会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二、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延长十五日作出决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犯罪事实较为复杂、证据繁多,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等情况。比如一些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需要检察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核实证据、梳理案件细节等。三、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速裁程序旨在快速处理一些简单、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四、补充侦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例如,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拿到补充侦查材料,又有一个月(或延长十五日等)的审查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