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七年正常情况下一般可以减刑二到三年左右,但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要服刑三年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常情况下实际服刑期不能少于三年半。
在司法实践中,减刑的幅度和频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罪犯服刑初期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监狱生活和改造环境,通常在服刑一年半左右,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开始申请减刑。每次减刑的幅度,一般在一年以下较为常见。例如,如果罪犯有一般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可能在几个月到一年之间。
不过,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减刑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但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底线,即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三年半。
减刑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判七年有期徒刑正常情况下可以减刑二到三年,但具体的减刑情况要根据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