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规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如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危害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单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裁量确定罚金数额。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当单位犯污染环境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关于单位罚金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差异较大。法院在裁量时会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例如污染的面积大小、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等。如果污染范围广泛,涉及的区域大,或者污染物毒性强、难以降解,那么通常会认为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可能会判处相对较高的罚金。
危害后果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污染行为导致了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法院会基于此加大对单位的处罚力度,罚金数额也会相应提高。违法所得数额同样不容忽视,若单位通过污染环境的行为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为了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罚金数额可能会与违法所得挂钩,以剥夺其违法获利。
单位的经济状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罚金数额。虽然不能让单位因经济困难而逃避应有的处罚,但也需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以确保罚金能够切实执行。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数额是法院在综合各种因素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