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除名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引发的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着明确界定。其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分歧时,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后续主张权益,如要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至关重要。其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或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情况,都属于此类争议范畴。其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以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认为该辞退行为不合理;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却以各种借口克扣工资等,这些都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其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又或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未提供必要的条件等,劳动者均可申请仲裁。其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赔偿金等情况频繁发生,劳动者可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内。劳动争议仲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