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主要在期限长短、起算时间、功能作用、维修费用承担方面存在区别。
期限长短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比较短,通常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质保期相对较长,不同的工程部位质保期规定不同。例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等。
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功能作用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是为了约束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保证工程在交付后的短期内能够正常使用。质保期更注重保障工程在较长时间内的质量,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维修费用承担不同。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而在质保期内,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也需要负责维修,但费用可能由责任方承担,比如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可能由设计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