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一般需清理合伙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步骤。
清算的依据很重要。若合伙协议中有关于清算的明确约定,那么应当优先遵循该约定来进行清算工作。比如协议中规定了清算的具体时间、清算人的选任方式等内容,都要按照其执行。
清算通常会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是清理合伙财产,这要求对合伙期间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设备,流动资产如现金、存货等。要对这些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确定其实际价值。例如,对于设备要考虑其折旧情况来评估价值。
第二步是处理未了结事务。在合伙终止时,可能存在一些尚未完成的业务或交易,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妥善处理。比如有正在进行的合同履行,要确定是继续履行、终止履行还是进行转让等操作。
第三步是清缴所欠税款。合伙期间如果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必须在清算过程中补缴清楚,以避免后续产生税务问题和法律责任。
第四步是清理债权债务。要对合伙的债权进行催收,确保能够收回款项。对于债务,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一般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其他债务。
第五步是返还出资和分配剩余财产。在完成前面的步骤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要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通常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
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存档。同时,清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保障每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