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税收缴纳方面有明确的标准。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当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时,这部分金额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例如,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那么3倍数额就是15万元。如果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12万元,这12万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纳税。并且这超过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根据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设置了不同的税率。比如,某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那么超过的5万元就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不同的,这会直接影响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纳税情况。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通常会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和代扣代缴工作。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税收政策和计算方法,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