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和联系。区别在于二者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联系在于二者都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都能产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效果。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从适用范围上,终止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广泛,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这类合同的履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而解除合同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像买卖合同等,这类合同的履行通常是一次性的。
在适用条件方面,终止合同一般是基于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例如,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而解除合同的条件更为复杂,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如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上,终止合同后,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但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有效。比如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之前使用租赁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而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被解除后,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例如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方要返还货物,卖方要返还货款。
再看二者的联系。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都能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都意味着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无论是终止还是解除,当事人都无需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履行义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混淆。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既可以主张合同终止,也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具体的选择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