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期限的设定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从社会层面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较长时间,社会秩序可能已经恢复稳定,公众对犯罪的记忆和关注也逐渐淡化。此时如果再进行追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司法资源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证人记忆可能模糊,继续追诉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却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