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三万多的量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如果用于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未达到入罪标准,通常不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行为的定罪量刑与公款的用途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万多的金额已达到入罪标准。
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就是说,若挪用公款三万多是用于炒股、投资等营利活动,或者虽然未用于营利活动,但在超过三个月时还未归还,由于未达到五万元的标准,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若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而且,挪用公款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这一主体身份,可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所以,对于挪用公款三万多的具体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