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般不存在保释的说法,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执行。可以通过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释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与之对应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要实现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提出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当担保人按照规定为被处罚人进行担保后,被处罚人就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二是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会决定是否同意暂缓执行。如果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而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会及时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是否批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只有在被处罚人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时,才有可能获得暂缓执行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