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用的是“定金”。定金是一个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具有担保性质,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是更为规范和常见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购房者突然不想买了,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相反,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罚则的规定,能有效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订金,当合同未能履行时,无论哪一方的责任,订金一般都应如数返还,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担保性质和惩罚机制。
所以,在购买房子时,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务必看清条款中使用的是哪个字,明确款项的性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纠纷,定金和订金在处理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