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可以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如果是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当退还。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定金的退还与否与违约情况密切相关。
如果是收受定金的卖方违约。比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又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买家,或者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等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买方违约。例如买方在支付定金后,由于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款项等。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比如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使得买方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严重无法交易等。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定金应当退还。因为双方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所以定金应当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具体的违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遇到定金退还问题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参考法律规定,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