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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不想离了怎么办

2025-11-01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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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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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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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不想离了,只要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自然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需要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手续。而冷静期过了不想离,只要不主动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自动按照撤回离婚登记处理。这一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慎重考虑离婚决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之后双方感情依旧稳定,就可以继续正常地维持婚姻生活。不过,如果后续因为某些原因又想离婚了,仍然可以重新走协议离婚的程序,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过了不想离,只需不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就不会解除,双方可以继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离婚冷静期过了不想离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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