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层面,离婚的判定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对方是否净身出户。女方提出离婚,如果能证明感情破裂,无论对方是否净身出户,都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若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且对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诉讼离婚则需法院认定感情破裂。
可以的。离婚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对方是否净身出户。
1、协议离婚情况
如果女方与对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包括对方自愿净身出户,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2、诉讼离婚情况
若对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至于财产分割,虽然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明确规定,但如果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女方与对方达成对方净身出户的协议后,协议离婚有其特定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包括对方净身出户的具体内容。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对方净身出户的约定也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女方选择诉讼离婚且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1、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涉及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女方可以收集对方与他人的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若存在家庭暴力,女方应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女方可以提供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分居事实。
2、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导致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证据
如果女方认为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对方在离婚前有异常的大额资金转移;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对方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等。对方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如果涉及到财产问题,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女方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该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以咨询律师,了解合法的证据收集途径和方法。
综上所述,女方无论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途径实现离婚目的,即使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也不影响离婚的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情况,比如财产分割的具体计算、证据的有效性等。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如子女抚养权纠纷、债务分担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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