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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证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2025-10-31 19: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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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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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也就无需写离婚协议书。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参照离婚协议书撰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若在该时间之后未领证,仅为同居关系,协议主要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来写。

首先要明确,没有结婚证在法律层面并非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离婚”一说。但为了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相关事务,仍可以起草一份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撰写的协议虽不能叫离婚协议书,但在内容上可参照离婚协议书。协议标题可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开头部分应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

正文部分,若是涉及财产分割,要详细列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并明确这些财产的归属。例如,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要说明房产的具体位置、登记情况,以及最终归哪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是否需要给予另一方补偿等。

如果有子女,要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做出明确约定。抚养权归哪一方,另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都要写清楚。探视权方面,要规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

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同样按照上述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来撰写协议。双方要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这样的协议可以避免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因财产和子女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没结婚证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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