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债务的产生和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离婚时对债务进行分割,这是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这种约定通常不能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明确划分,比如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另一方不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安排,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因为债权人在与夫妻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是基于对夫妻整体信用的考量,而不是基于夫妻内部的约定。
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用于购置房产,后来夫妻离婚,约定该贷款由男方偿还。但如果男方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依然可以要求女方承担还款责任,女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中债务由男方承担为由拒绝。女方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进行追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在知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并且明确表示同意按照该约定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债务分割的约定就可以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债权人往往更倾向于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债务分割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