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一般不能轻易通过诉讼推翻,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宜的约定,其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并不意味着抚养费的数额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诉讼来变更抚养费的。例如,随着孩子的成长,生活和教育费用不断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主张变更抚养费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变更抚养费的合理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抚养费的请求。
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方反悔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推翻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条款。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能轻易通过诉讼推翻,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