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应当”和“可以”有着明显区别。“应当”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则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相关规定。
在刑法条文里,“应当”所表达的是一种刚性要求。当法律条文使用“应当”时,意味着在相应情形下,司法机关必须遵循该规定作出处理。例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应当”明确了达到该年龄阶段且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适用,确保对特定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
而“可以”在刑法中体现的是一种弹性。它给予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的权力。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可以”表明司法人员在处理自首案件时,并非必须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是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规定考虑到了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实际情况,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
“应当”和“可以”在刑法中的不同表述,反映了法律的不同要求和价值取向。“应当”侧重于维护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可以”则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公正,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词汇,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