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加寻衅滋事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确定宣告刑,且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当一个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总和刑期是五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三年,法院会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而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对于同时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的罪犯,如果最终决定适用缓刑,其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例如,法院最终决定对犯罪分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那么其缓刑考验期会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确定,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不过具体的量刑和缓刑考验期的确定,会受到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