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比取保候审严重。刑拘是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在司法程序中,刑拘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它们的适用条件和对当事人的影响有所不同。
刑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拘即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表明刑拘通常是在情况比较紧急,且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时才会采取。被刑拘的人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其日常生活受到严格限制。
取保候审的性质和相对宽松性: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被取保候审的人虽然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他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生活和工作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和反映的社会危险性来看,刑拘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