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即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在适用阶段、适用对象、申请主体、执行地点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阶段不同,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适用。而监外执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
适用对象不同,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申请主体不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而监外执行一般由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等)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地点不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居住地或指定的居所执行,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相对自由,仍可在社会上正常生活和工作,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虽然也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通常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
法律后果不同,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如果最终被判处实刑,仍要收监执行。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刑期继续计算,只要符合条件,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服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