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这一具体罪名,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形以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来定罪量刑。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会依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资金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适用的罪名。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会以诈骗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的认定,会结合具体的资金数额以及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量刑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罪名,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