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兼任上市公司不得超过5家。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未明确限制兼任数量。
在我国,对于独立董事兼任公司数量的规定主要聚焦于上市公司领域。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这一规定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时间和精力角度来看,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独立意见,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如果兼任过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了解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无法充分履职。例如,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等事项,都需要独立董事投入大量时间去研究和分析相关资料,若身兼数职,必然会影响对这些重要事务的关注和处理质量。
从保证独立性角度而言,过多的兼任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在利益关系上变得复杂,从而影响其独立判断。独立董事的核心职责是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管理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如果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可能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难以保持真正的独立立场。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独立董事兼任的数量。这是因为非上市公司在规模、运营复杂度、公众关注度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不过,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从合理履职和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角度出发,独立董事也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精力合理确定兼任的数量,以确保能够为所任职的公司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