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车停运损失一般由侵权人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因对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出租车无法正常运营,通常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能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其停运期间无法正常运营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场景中,如果是对方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是赔偿主体。对方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商业三者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超出保险限额,超出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例如,甲驾驶私家车与乙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乙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了5天,这5天的停运损失,先由甲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若保险公司认为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停运损失,那么不足部分就由甲来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停运损失。比如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果出租车司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车辆受损停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全部赔偿。比如出租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那么其自身也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停运损失。
对于出租车停运损失的计算,通常需要出租车司机提供相关证据,如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停运期间的实际收入损失。通过这些证据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