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保险法律体系中,基于公平和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一般是免责的。这一规定在多个险种中都有所体现。
以交强险为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交强险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但也不能鼓励和纵容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保险赔偿的行为。如果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还能获得赔偿,这将严重破坏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秩序。
在商业保险方面,如商业车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合同条款也普遍将受害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情形。从保险的本质来看,保险是对不可预见、非故意的风险进行保障。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意味着风险并非不可预见,而是其主动为之,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不符合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
例如,在一些人身意外险案件中,被保险人故意自残以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正常生活中的意外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主观故意制造的“意外”。
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保险合同约定来看,保险公司通常都不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