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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声明是否具有效力

2025-10-30 1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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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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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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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声明是否具有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该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经过合法有效的设立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从形式上来说,如果永久居住权声明只是简单的口头声明或者不规范的书面表述,未按照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通常是无法产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的。例如,仅仅是在私下聊天时表示某人可以永久居住在某房屋中,这种口头声明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居住权。

从实质上来说,即便有规范的书面声明,但如果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也会导致无效。比如,声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具备合法的物权基础,那么该居住权声明自然无效。再如,声明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居住权声明。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如果声明中约定的“永久”居住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或公平原则,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严重侵害房屋所有权人权益,即便有永久居住权声明,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居住权消灭。

永久居住权声明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永久居住权声明是否具有效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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