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前退赃,诈骗数额一般不扣除,但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和原则。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财物金额,其计算通常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所指向的财物价值为依据,而不以事后是否退还来改变最初的诈骗数额认定。也就是说,从法律认定的角度,一旦诈骗行为完成,犯罪既遂,诈骗数额就已经确定。
例如,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乙10万元,即便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这10万元退还给了乙,这10万元依然会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因为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诈骗行为完成时就已经受到了侵害。
不过,虽然立案前退赃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但这一行为在量刑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立案前主动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减少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因此,法官在量刑时会将退赃这一情节纳入考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所以,虽然诈骗数额不扣除,但退赃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刑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