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不一定需要家属签字,通知方式可以有多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实践中,“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属于“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暂不通知家属。
关于通知的方式,通常包括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书面通知一般会以挂号信等形式寄送给家属,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家属签字。如果是电话通知,民警会告知家属相关情况,也不存在签字环节。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家属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可能会要求家属在相关告知文书上签字确认已获知拘留信息,但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家属及时知晓其情况;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