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赖强制执行时,同一事由司法拘留一般一年不超过两次。但如果存在不同的妨碍司法执行等情形,每次情况都符合拘留条件的,不受次数限制。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针对老赖,也就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一年可以对老赖进行几次司法拘留。不过从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理念出发,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避免过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是基于同一拒不执行行为,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司法拘留的次数不会超过两次。因为司法拘留本身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目的是通过威慑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是为了单纯地惩罚。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不同的妨碍司法执行的行为,例如在不同时间分别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行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不同的妨碍执行的情形,且每次行为都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那么法院可以针对每一次符合条件的行为都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种情况下就不受次数的限制。
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态度以及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拘留措施的合理运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