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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区别

2025-10-31 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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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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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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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在设立方式、标的物、公示方式、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存在区别。质权以交付或登记设立,标的物通常为动产或权利,需交付或登记公示;抵押权以登记或合同生效设立,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在优先受偿顺序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一、设立方式不同 质权的设立,对于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权利质权,如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标的物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像机器设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等都能设定抵押。

三、公示方式不同 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登记。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过质权人实际占有质押财产向外界表明质权的存在;权利质权则以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虽非生效要件,但具有对抗效力。

四、优先受偿顺序不同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是因为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公示公信力。

五、权利行使条件不同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质权和抵押权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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