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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2025-10-30 23: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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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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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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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主要区别在于时间节点和法律后果。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进行,可能影响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从定义和适用时间来看。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在信件还未到达乙时,甲又通过电话告知乙取消该要约,这就是要约的撤回。

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设备的要约,乙尚未作出承诺,此时甲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要约。

从法律后果方面分析。要约撤回的情况下,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要约自始不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如果撤销不当,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要约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受要约人可能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为履行合同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如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等。

二者的限制条件也不同。要约撤回一般没有太多限制,只要能保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但要约撤销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上述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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