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成工伤通常是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而作出的决定。
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需符合一定的情形。
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主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保部门会展开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的核实。若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就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通过这些途径,来进一步争取合法权益,重新审视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