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交定金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处理。若交付定金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若交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业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交付定金这一行为通常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就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在购房交易中,购房者按时准备好购房款项等,那么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体现了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它可以在后续的交易中转化为交易款项的一部分。
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突然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相反,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房东收取了租客的定金后,却将房屋租给了他人,此时房东就需要双倍返还租客所交付的定金。
在未签合同交定金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定金的交付以及双方的约定内容。当出现纠纷时,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所以,在交付定金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