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面部骨折的伤残等级需依据具体骨折情况和恢复状况,对照相关标准确定,可能是十级到八级伤残。
在车祸中,面部骨折的伤残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中人体伤残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十级伤残情形:如果只是单纯的颌骨骨折,经治疗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或者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²;又或者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等情况,可能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是相对较轻的伤残等级,意味着虽然有一定损伤,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相对较小。
九级伤残情形:当颌骨骨折导致部分缺损,影响面容及功能;或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2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等情况,可能符合九级伤残标准。九级伤残比十级伤残对身体功能和外观的影响更明显一些。
八级伤残情形:如果双侧上颌骨或者双侧下颌骨完全骨折;或者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骨折,并伴有牙齿脱落7枚以上等严重情况,则可能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属于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会对伤者的进食、语言表达等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必须由专业的法医或鉴定机构,依据详细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以及对伤者的实际检查情况来做出准确判断。而且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因判断角度和掌握尺度的细微差异,导致鉴定结果有所不同。所以,最终的伤残等级应以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