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盗窃罪的判决需依据电瓶车的价值、犯罪情节等因素,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一般盗窃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电瓶车,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电瓶车盗窃罪如何判,关键在于确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即使盗窃的电瓶车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也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退赃退赔等,都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