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清单遗漏可根据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在招标阶段可发布补遗文件,中标后可通过协商、签证等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还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清单出现遗漏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以下是不同阶段的处理办法。
招标阶段发现遗漏: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清单遗漏,招标人应及时发布补遗文件。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正,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将补遗内容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相关招标平台上进行公示。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补遗文件调整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等内容。例如,某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前一周发现遗漏了部分装修材料的清单,招标人及时发布补遗文件,明确了遗漏材料的规格、数量等信息,各潜在投标人根据新的信息重新核算报价。
中标后发现遗漏:若在中标后发现清单遗漏,双方可首先进行友好协商。承包人与招标人应就遗漏项目的价格、施工安排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因清单遗漏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可通过工程签证的方式进行确认。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比如,在一项道路施工项目中,中标后发现遗漏了地下排水管道的加固项目,承包人与招标人协商后,对该项目的费用和工期进行了重新约定,并办理了工程签证。
协商不成的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就遗漏项目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清单遗漏的事实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