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需先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准备仲裁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按仲裁委要求参加仲裁活动。
当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申请仲裁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收集证据:证据是仲裁的关键。能够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很多,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能为仲裁提供有力支持。
撰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中,仲裁请求一般包括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确定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要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提交申请及受理: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前往选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受理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劳动者要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仲裁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