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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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哪个优先受偿

2025-10-25 13: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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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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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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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不存在优先受偿的说法。二者主要是在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时会涉及,而非关于优先受偿。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概念里,“优先受偿”通常用于描述在债务清偿等方面,特定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比如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是与诉讼管辖相关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的便利、证据收集等因素,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只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供选择的连接点,它们之间不存在优先受偿的关系,各自在特定的诉讼管辖规则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管辖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哪个优先受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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