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不变,仍归房屋所有权人。不过在承租权方面,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承租。
从所有权角度来看,房屋所有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承租人的死亡而发生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始至终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承租人是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房屋的产权依然登记在原所有权人名下,除非所有权人通过合法的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
而在承租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长期共同居住在该出租房屋的人员,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包括支付租金等。
如果是用于经营的房屋,与承租人共同经营的人也有权利继续承租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不意味着自动成为新的承租人,可能需要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沟通和确认,以完善相关的租赁手续。
如果不存在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那么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房屋,重新进行出租或者进行其他合法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