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影响。在破产程序中,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在非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可能因诉讼时效等问题影响债权的实现。
一、破产程序中的情况
1. 申报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补充申报: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如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不得再提出异议。
3. 分配影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意味着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能会损失部分分配利益,并且需要自行承担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4. 未申报且未补充申报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并且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也未补充申报,那么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破产程序的保护,其债权可能无法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二、非破产程序中的情况
在非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申报债权(主张权利),债务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债权人虽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导致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