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别人记账主要涉及两方面,个人简单记账可采用手工账本或电子表格记录关键信息;企业记账则需依据会计准则,通过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按借贷记账法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账簿。
对于个人而言,借款给别人记账是为了清晰掌握资金去向和收回情况,保障自身权益。可以选择手工账本或电子表格来记录。在手工账本中,可在专门页面记录每笔借款信息,包括借款日期,这能明确资金借出时间;借款人姓名,准确识别借款对象;借款金额,清晰记录借出的具体数额;约定还款日期,了解款项应收回的时间;有无利息及利率情况,明确借款收益情况;还款情况记录,包括是否按时还款、部分还款或未还款等。例如,张三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借给李四 5000 元,约定 2 月 1 日还款,无利息。就在账本上清晰记录这些内容,若李四 2 月 1 日按时还款,就在还款情况处注明“已还清”。使用电子表格记账也是类似,可利用 Excel 等软件,按照上述项目设置列标题,方便记录和查询,还能使用软件的筛选、排序等功能。
对于企业来说,记账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首先要设置会计科目,一般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当企业借款给别人时,按照借贷记账法,借记“其他应收款——借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比如,企业借款给某员工 3000 元用于出差备用金,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某员工”3000 元,贷记“库存现金”3000 元。若借款有利息,在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企业还需登记相关账簿,如总账和明细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