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罪犯的活动范围,使其在社会中接受改造,同时也能减少对罪犯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它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灵活地确定刑期,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失去自由,但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采取谨慎和严格控制的态度,从犯罪情节、适用程序等多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