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伤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是学校责任,也可能是老师责任,还可能是学生自身或其他致害者责任。
在判断学生课间摔伤是学校责任还是老师责任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例如,学校的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学生课间滑倒摔伤,学校大概率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如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地面水渍等,则可能无需担责。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受伤学生一方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学生在课间使用时因设施故障摔伤,学校若没有及时维护和检查,就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老师责任,如果老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学生摔伤,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老师追偿。例如,老师在课间违规组织危险活动,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学生受伤,老师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老师已经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正常的管理职责,没有明显过错,一般不单独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课间摔伤是由于其他学生的行为导致,那么致害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课间摔伤责任的认定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