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商场受伤,责任赔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等,商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小孩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小孩自身或监护人存在过错,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例如,商场的电梯没有及时维护导致故障,使小孩在乘坐时受伤,商场明显存在过错,需要对小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若小孩的受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比如,其他顾客在商场内追逐打闹,撞倒了小孩导致其受伤,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商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保安没有及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那么商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无法找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商场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小孩自身或监护人的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小孩由于年龄小,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但监护人有责任对小孩进行监管和保护。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例如在商场内任由小孩在危险区域玩耍,导致小孩受伤,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小孩在商场受伤的责任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