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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2025-10-24 0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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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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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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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量刑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时,就会适用此款规定进行量刑。

如果是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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