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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2025-10-23 03: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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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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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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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假设一名怀孕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2年零3个月,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应为2.5个月工资,即2.5×5000 = 12500元。但由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就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2500×2 = 25000元。

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因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所以,怀孕女职工遇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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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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