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人除父母外,还可能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监护制度中,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时,其他主体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孩子存在直系血亲关系,在父母不能监护时,基于亲情和传统伦理,通常会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比如孩子的父母因意外事故双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兄、姐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前提是他们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监护能力。在一些家庭中,父母不幸离世,年长的兄、姐往往会承担起照顾年幼弟妹的责任,成为他们的监护人,保障其健康成长。
除了上述法定的近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有机会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这些个人可能是孩子父母的朋友,组织可能是一些慈善机构等。不过,他们担任监护人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以确保其具备监护能力和良好的监护意愿。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各类主体都不存在或者都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民政部门会承担起兜底监护的责任,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